農地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農地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後:
第 一 條 農地標示: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田地目一筆,面積 公頃。
第 二 條 農地價款:農地總額為新臺幣 元整,簽約日支付新臺幣 元。產權登記完畢後支付新臺幣 元,尾款新臺幣 元於農地點交後一併付清。
第 三 條 產權登記:農地移轉登記,應自本契約成立後 天內。由雙方會同辦理或會同委任他人代辦。
第 四 條 稅捐負擔:農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及移轉過戶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農地移轉登記費、契約及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五 條 違約處罰:
一、 乙方中途發生農地權利糾葛致不能履行契約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其因本契約之解除而致甲方與本約農地上之房屋買賣契約亦需解除時,甲方因解除該房屋買賣契約所受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甲方全部或一部不履行本約第二條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 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繳付時,乙方得鞍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計算損害賠償,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賭償金後,無息退還已繳款項。
第 六 條 甲方為自耕農,本筆買賣農地專供耕作使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乙方保證土地產權清楚,如有設定租賃權或他項權利,致使本契約無效時,甲方蒙受之損害,乙方應負責加倍賠償。
第 七 條 連帶保證人丙方與被保證人乙方應負連帶保證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第 八 條 本契約壹式參份,當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買方︵甲方︶: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賣方︵乙方︶: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連 帶 保 證 人: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966189846 林代書
Thursday, April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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