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派下員權益須知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解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制定祭祀公業條例並自97年7月1 日施行。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重點如下:
一、清理範圍、期間、程序:
(一)、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建物),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辦理期間:自97年7月1 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共三年。
受理單位:鄉鎮市公所轉報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報登記:
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應於上開申請
登記期間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按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1、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2、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
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3、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該
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
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建物):
(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
事實者:
a.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等。
b.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辦理期間:自公告之日起(98年6月30日前)至101年6月30日止共3年。
受理申報之機關:本所(民政課)。
申報:
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於
上開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又屬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祭
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
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準用前揭方
式辦理。
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
向本所民政課申報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
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登記:
祭祀公業經依申報公告程序確定其派下員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後,經訂立(修訂)規約、選任管理人並報鄉(鎮、市、區)公所
備查,應於三年內由其自主選擇下列處理方式,以達土地清理及管
理之目的。
(1)依本條例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2) 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3)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
別共有。
二、祭祀公業土地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於十年內檢附證明,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期滿無人主張權利,標售土地專款歸屬國有。
茗暘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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