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成立為財團法人者,係屬「宗祠財團法人」。
依內政部訂頒「祭祀公業清理要點」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依內政部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故祭祀公業成立為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有二:
1設立許可機關
祭祀公業屬民政業務,故申請成立為財團法人應先向該公業所在地之縣(巿)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其位於直轄巿者,則向直轄巿民政單位申請設立許可。
2向法院辦理登記
祭祀公業取得法人設立許可證明後,再持向祭祀公業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洽詢專線:0966189846 林代書
Monday, April 4, 2011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