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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地籍清理條例第3章〉
一、申報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須知:
(一)意義: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信徒,集資購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大多數並無寺廟。
(二)受理機關:神明會之受理機關為各縣市政府民政機關。本縣為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縣
〈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
會同審查〈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3項〉。
(三)申報人: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1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申報〈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申報有2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逾期
協調不成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
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
0966189846 林代書
Sunday, April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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