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農地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後:
第 一 條 農地標示: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田地目一筆,面積 公頃。
第 二 條 農地價款:農地總額為新臺幣 元整,簽約日支付新臺幣 元。產權登記完畢後支付新臺幣 元,尾款新臺幣 元於農地點交後一併付清。
第 三 條 產權登記:農地移轉登記,應自本契約成立後 天內。由雙方會同辦理或會同委任他人代辦。
第 四 條 稅捐負擔:農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及移轉過戶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農地移轉登記費、契約及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五 條 違約處罰:
一、 乙方中途發生農地權利糾葛致不能履行契約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其因本契約之解除而致甲方與本約農地上之房屋買賣契約亦需解除時,甲方因解除該房屋買賣契約所受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甲方全部或一部不履行本約第二條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 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繳付時,乙方得鞍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計算損害賠償,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賭償金後,無息退還已繳款項。
第 六 條 甲方為自耕農,本筆買賣農地專供耕作使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乙方保證土地產權清楚,如有設定租賃權或他項權利,致使本契約無效時,甲方蒙受之損害,乙方應負責加倍賠償。
第 七 條 連帶保證人丙方與被保證人乙方應負連帶保證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第 八 條 本契約壹式參份,當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買方︵甲方︶: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賣方︵乙方︶: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連 帶 保 證 人: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966189846 林代書
Thursday, April 21, 2011
冠鈞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營利申請、分公司設立、辦事處登記、各項特許申請、工廠登記
變更服務 董監事變更、遷址、營利事項變更、股權轉換、增(減)資、清算解散、歇(復)業申請
稅務申報 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結算申報、扣繳(暫繳)申報、綜所稅申報、遺產稅申報、兩稅合一
帳務簿記 帳務簿記、每期財務報表試算、稅務諮詢、節稅規劃、境外公司帳務處理
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諮詢與設立、OBU開戶、獨立董事變更、股權移轉、增資、境外代理人轉換
境外諮詢 境外操作、境外設立與在台辦事處整合規劃、多角貿易規劃、投審會核准核備、投資架構擬定
勞基相關 勞健保申辦、退休準備金設立、工作規則擬定、獎金制度設立
審計簽證 境外公司之會計師推薦函、財務簽證、稅務簽證、資本簽證、決算書表簽證
行政救濟 復查申請、訴願、行政訴訟
股務會議 股東會時程規劃、股東會表單與票務、會議通知與安排、營運報告書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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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5521949 傳真:(02)25501735
093863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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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20, 2011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辦理簽約, 過戶, 買賣, 繼承等相關業務.
贈與稅之計算 辦理簽約, 過戶, 買賣, 繼承等相關業務. 電話:0966189846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第 19 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 20 - 1 條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21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第 19 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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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 20 - 1 條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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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
辦理繼承登記
依 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縣市政府列冊管理,列 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 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道 路用地, 公共設施, 各類土地買賣, 房價諮詢, 房屋買賣, 房屋租賃, 免費概算, 規劃各項稅費, 免費不動產估價, 免費法務諮詢: 查封, 假扣押, 限制登記, 不良債權, 設定塗銷, 辦理繼承...等. 辦理簽約, 過戶, 買賣, 繼承等相關業務. 電話:0966189846
Tuesday, April 19, 2011
國軍忠誠測謊未過 1中將降職-Yahoo!奇摩新聞
歡迎來到茗暘地政士事務所網站,本所開辦地政(土地代書)相關業務時近二十年,除一般通常登記案件外,專辦銀行疑難貸款,多年來已累積了無數的實務經驗。
有各種貸款或代書問題,我們有專業的團隊...
祭祀公業登記案件辦理
節稅(贈與稅、遺產稅)
陽台補登
土地整合、規劃至取得使照(可協助取得土地)
建物分割(含室內許可)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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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服務全方位優質專業
服務台北市,新北市地區,提供大台北各公司行號,專業合法之工商登記、代
客記帳、會計處理、稅務申報與諮詢等各項服務 。
國家考試及格
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記帳士考試,並於財政部登錄為專業記帳
士,依法加入x北縣記帳士公會,並向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為富華記帳
士事務所。
實務經驗豐富
本所記帳士團隊,具備多年稅務記帳、會計實務經驗。全方位輔導企業提升競爭
優勢並協助其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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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17, 2011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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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地籍清理條例第3章〉
一、申報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須知:
(一)意義: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信徒,集資購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大多數並無寺廟。
(二)受理機關:神明會之受理機關為各縣市政府民政機關。本縣為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縣
〈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
會同審查〈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3項〉。
(三)申報人: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1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申報〈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申報有2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逾期
協調不成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
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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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地籍清理條例第3章〉
一、申報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須知:
(一)意義: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信徒,集資購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大多數並無寺廟。
(二)受理機關:神明會之受理機關為各縣市政府民政機關。本縣為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縣
〈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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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人: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1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申報〈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申報有2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逾期
協調不成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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